(2007年1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戶口的規範管理👆,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服務,根據戶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結合我校具體情況🍋,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校教職工及其家屬子女、博士後、各級各類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屬我校集體戶口的👨🏽🔬,其戶口均按本細則實施管理。 第二章戶口的遷入 第三條可以申報我校集體戶口的對象🤷🏿♀️⚫️: (一)外省市戶口的國家計劃統一招生的本科生、統考和自籌經費的研究生; (二)非上海生源畢業新來我校工作且拿到《上海市教委關於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的批復》的教職工; (三)作為人才引進🤷🏿♀️、外省市調入、留學回國(包括隨遷家屬子女)的外省市戶口人員及進校工作的博士後☝️,且經上海市人事局同意準予遷入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且其中女方戶口在我校的教職工所生子女🍚。個別特殊情況需隨父申報戶口的,需經上級戶政管理部門審批🍥。 上海籍學生、定向、委培研究生🏃🏻➡️、教職工的戶口不遷入學校。 第四條新生的戶口申報: (一)新生入學報到註冊時,憑《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和一張一寸證照,到校保衛部(處🤹🏻、派出所)戶政辦(以下簡稱校戶政辦)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二)已落戶本市集體戶內考入我校的研究生新生,如戶口需遷入學校,在入學報到註冊時👲🏻,憑《錄取通知書》👮🏻♂️、《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居民身份證》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五角場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第五條新來我校工作在本市沒有自住房的教職工、博士後的戶口申報: (一)屬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校工作的,憑《上海市教委關於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的批復》、《高校畢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報到證》😜、《居民身份證》申報戶口; (二)屬外省市戶口,作為人才引進、外省市調入、留學回國(包括隨遷家屬子女)及博士後進校工作的憑《遷滬落戶確認單》、《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上海市人事局申報戶口證明信》、《居民身份證》申報戶口; (三)屬已落戶本市集體戶內🌪📏,作為本市社會招聘人員、博士後出站進校工作的憑《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居民身份證》申報戶口🙋♂️。 上述人員戶口屬學校所在地派出所管理,進校報到時到五角場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隨遷的家屬子女須先到校戶政辦開具“同意落戶證明”。 第六條夫妻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其中一方戶口在我校的教職工所生子女的戶口申報: (一)憑結婚證🎑、校人事處出具的《在職證明》👼、配偶集體戶口信息頁復印件、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第二聯)到校戶政辦開具“同意落戶證明”⛲️,然後到五角場派出所辦理戶口申報手續;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經校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處理後方可申報戶口。 第三章戶口的遷出 第七條 應屆畢業生戶口在校的🔯,查看當年遷出細則,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一時未落戶工作或準備繼續在國內升學深造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戶口和檔案的托管💲。托管期限兩年,托管期滿後,應及時將戶口遷出學校。逾期不遷的🧛♂️,按協議規定處理。在戶口托管期間,校戶政辦按協議規定,為托管學生提供僅限於在國內就業或在國內升學相關的戶籍證明。 第八條 戶口在校因私出國的畢業生和因故提前獲準退學的學生,離校時必須將戶口遷出學校,持《離校清單》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供正確的落戶地址到校戶政辦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 受到開除學籍、取消入學資格等處理或獲準退學的學生🔃🧗🏼,受到開除公職等處分、或調離學校、退職、辭職的教職工🟣,必須將戶口遷出學校🪼。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對教職工開除、辭職、離職、退職或對學生開除學籍🎅🏻、取消入學資格等書面決定送達校戶政辦🥥,以便校戶政辦及時掌握。 第四章戶口的註銷和恢復 第十一條師生員工死亡後,所屬單位或親友憑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簽發的《居民死亡確認書》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及時到戶政辦註銷戶口4️⃣。 第十二條 師生員工下落不明6個月以上的,所屬單位應到法定機關辦理失蹤手續,並註銷戶口👩🏽🎤。以後生還的,經法定機關審核後予以恢復戶口。 第十三條 凡戶口原在學校👨🏻⚕️,因出國、出境等註銷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持本人有效證件和恢復戶口相關材料到校戶政辦恢復戶口,並於第二天前來開具《戶口遷移證》將戶口遷往落戶地。 第五章戶口的內部變動 第十四條學生轉系、延期🏊🏽、病休的💆🏻♂️,學籍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校戶政辦🐩,以便校戶政辦辦理戶口的變動手續🎀。 第十五條戶口在學校的本科生、碩士生升入本校高一層次就讀的,研究生院應及時通知戶政辦,辦理戶口變更手續。這部分學生在新生報到時遞交一張一寸證件照🫀,用於戶口變更。 第六章戶口證件的簽發 第十六條新生戶口遷入後,由校戶政辦統一安排身份證的申領和換發。身份證遺失補辦或需辦理臨時身份證的,需持經院系簽署意見的本人書面申請至戶政辦申請🛀🐊。 教職工、博士後👩👦、已落戶本市的研究生的身份證由五角場派出所辦理。 第十七條 戶口遷出人員拿到《戶口遷移證》後,須在有效期內持證到落戶地辦理戶口報入手續🦞。因故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憑原證和本人申請補開👈🏿。 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和遷入地派出所加蓋戶口專用章及受理人簽名的戶口未報入證明,經校戶政辦審核後到五角場派出所補開。 第十八條戶口在校的在讀學生和在職教職工因辦理護照、公證等各類事項需開具戶籍證明的👴🏽: (一)學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或校園一卡通🤛🏻,到戶政辦說明事由🧑🏻🦱; (二)教職工(家屬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及由校人事處出具的在職證明✍🏻; (三)博士後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及由博士後流動站提供的在校證明🪡; (四)已落戶本市的研究生持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到五角場派出所辦理。 第七章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第十九條戶口登記項目不得任意變更。 第二十條 新生、教職工進校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時,若戶口登記項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差錯,必須到戶口遷出地派出所作好更正,方可申報。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學生或教職工離校時無正當理由不遷出戶口,造成戶口空掛在學校的,校戶政辦將不提供任何與戶籍相關的服務👩🏼🎨。 凡因違反戶口政策或本細則,造成戶口管理混亂的,將視情節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相抵觸,依國家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為準👱🏼🐽。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執行,解釋權歸校戶政辦。